来源: 中国信通院CAICT 官方公众号
2022年9月16日,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(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)在其官网发布了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《办法》”),信通夕夜自10月1日起施行。院张有到优央
2018年以来,企合国务院国资委积极推进合规管理工作,规管印发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指引》),理进编制一系列重点领域合规指南,入新将2022年确定为中央企业“合规管理强化年”。阶段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和明显成效的中国同时,其面临的信通夕夜国内外环境和风险挑战日趋复杂严峻。为加快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,院张有到优央国务院国资委在总结国内实践、企合借鉴国际经验的规管基础上组织制定了《办法》。《办法》共八章、理进四十二条,入新全面规定了中央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的组织体系、制度体系、运行机制及责任体系,并在效力层级等方面亮点纷呈。
一、我国企业合规管理领域首个部门规章
在2018年,国务院国资委印发了《指引》。从性质上看,《办法》是仅次于法律与行政法律的部门规章,《指引》是不具有强制实施效力的部门规范性文件。《办法》的发布,意味着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从原则性的建议、指导,上升为更具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行为规范。《办法》作为部门规章的刚性约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:一是第七章以专章的形式规定了“监督问责”,赋予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,以及中央企业对相关单位和个人,责任追究的权力;二是由于《指引》本身不具有强制性,《办法》中没有出现废止《指引》的相关条款。《办法》突出刚性约束,“内容更全、要求更高、措施更实”,为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划定红线。
二、“首席合规官”法律地位和权责得以确立
从国际实践看,设立首席合规官是世界一流企业的普遍做法。在企业合规领域走在前列的世界银行、经合组织等国际组织,均鼓励企业设立首席合规。在充分借鉴世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,《办法》首次明确了“首席合规官”的法律地位,并赋予了其清晰的权力和责任。在权力方面,《办法》第十二条规定,中央企业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,由总法律顾问兼任,对主要负责人负责;第二十一条规定,重大决策事项的合规审查意见必须由首席合规官签字,对决策事项的合规性提出明确意见。有权必有责,用权受监督,在责任方面,《办法》第三十八条规定,中央企业对相关人员的履职过程进行监督,追究失职渎职行为。可以预测,上述规定可有力保障首席合规官全面参与重大经营管理活动,发挥防风险、促合规、稳经营的重要作用。
三、业务及职能部门是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的主体责任
《办法》征求意见稿中提出“三道防线”,“三道防线”即业务部门履行“第一道防线”职责,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履行“第二道防线”职责,纪检监察机构和审计、巡视等部门履行“第三道防线”职责。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,将合规管理的职责调整为:业务及职能部门承担合规管理主体责任,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,纪检监察机构等部门监督合规要求落实情况。不难看出,与征求意见稿相比,正式公布的版本未采纳“三道防线”的提法,并赋予了业务及职能部门主体责任。对于业务及职能部门的“主体责任”,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:一是将职能部门的职责前移,置于与业务部门同等的地位,必须履行规章规定的职责和义务;二是在业务及职能部门设置合规管理员,由业务骨干担任,接受合规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和培训。
四、专项合规是企业合规管理的重点和特色
《指引》规定了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,强调了市场交易、安全环保等七个重点领域。《办法》在此基础上,一方面提升了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,明确提出对于重点领域和高风险业务,要制定专项合规管理制度或专项指南;另一方面修订了专项合规的范围,新增生态环保、数据保护等近年来关注度较高的领域。实质上,国务院国资委专项合规管理的思路早在2018年起印发的4批11个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系列指南》1中就可见一斑。专项合规管理,是企业结合自身所处行业、业务经营发展状况及合规现状,针对特定的领域或者保护对象,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,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流程。专项合规管理针对的领域通常具有高风险、高价值特征。随着我国合规管理进程的推进提升,加强个性化合规,明确风险偏好,建立以风险为导向,以风险识别为基础,风险应对关口前移的专项合规管理,是企业结合自身实际,形成自我特色、最大化经营利益、高效统筹经营的有效途径,也是企业开展合规管理体的目标所在。
五、有效性评价是促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从有到优的重要方式
《办法》在第四条、第八条、第十四条、第二十七条等多次提出“有效性”,这体现出我国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现正在经历从无到有、从有到优的发展历程。随着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推进,不仅要解决“有没有”的问题,更要解决“有没有效”的问题。由于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主要是企业的自主行为,加之合规义务与风险具有动态变化性,通过自评或第三方开展有效性评价,诊断企业合规管理的完备性、符合性,评估企业已有的合规管理是否已经满足合规经营的要求,尤为重要。对于企业而言,要重视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评价,定期分析、检查和改进,持续改进和优化自身的合规管理体系。
六、充分体现我国企业合规管理立法的先进性与一致性
“合规文化”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“信息化建设”能够保证合规管理信息有效、及时、准确传递。在新的国际标准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》(ISO 37301:2021)和国家标准《合规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(GB/T 35770-XXXX)中,第5.1.2条规定了合规文化的相关内容,第7.5条规定了文件化信息要求。《指引》对“合规文化”“信息化建设”仅做了原则性规定,而《办法》从与先进标准保持一致以及企业合规管理中国实践出发,将两者均作为独立章节,增加了篇幅细化了要求,强调合规文化和信息化建设在企业合规管理中的独立作用,也充分说明我国合规管理立法的科学性。
1 《中央企业合规管理系列指南》主要包括:《反商业贿赂》《反垄断》《商业秘密保护》《反垄断(垄断协议、滥用市场支配地位)》《PPP》《个人信息保护》《商业伙伴》《劳动用工》《出口管制》《法人人格否定视域下国有企业母子公司管控》《世界银行制裁》等。
作者简介:
张夕夜,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研究员,主要从事企业合规管理,数据合规、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研究工作。联系方式:zhangxiye@caict.ac.cn
李文宇,教授级高级工程师,中国信通院知识产权与创新发展中心主任,司法鉴定所主任。联系方式:liwenyu@caict.ac.cn